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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

RedHat Linux 9.0下载

ftp://202.96.64.144/shrike-i386-disc1.iso
ftp://202.96.64.144/shrike-i386-disc2.iso
ftp://202.96.64.144/shrike-i386-disc3.iso



ftp://ftp1:ftp1@61.172.250.145/shrike-i386-disc1.iso
ftp://ftp1:ftp1@61.172.250.145/shrike-i386-disc2.iso
ftp://ftp1:ftp1@61.172.250.145/shrike-i386-disc3.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9.0/shrike-i386-disc1.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9.0/shrike-i386-disc2.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9.0/shrike-i386-disc3.iso

RedHat Linux 8.0下载

ftp://ftp.linuxforum.net/ISO/Redhat8.0/psyche-i386-disc1.iso
ftp://ftp.linuxforum.net/ISO/Redhat8.0/psyche-i386-disc2.iso
ftp://ftp.linuxforum.net/ISO/Redhat8.0/psyche-i386-disc3.iso
ftp://ftp.linuxforum.net/ISO/Redhat8.0/psyche-i386-disc4.iso
ftp://ftp.linuxforum.net/ISO/Redhat8.0/psyche-i386-disc5.iso



http://mirrors.kernel.org/redhat/redhat/linux/8.0/en/iso/i386/psyche-i386-disc1.iso
http://mirrors.kernel.org/redhat/redhat/linux/8.0/en/iso/i386/psyche-i386-disc2.iso
http://mirrors.kernel.org/redhat/redhat/linux/8.0/en/iso/i386/psyche-i386-disc3.iso
http://mirrors.kernel.org/redhat/redhat/linux/8.0/en/iso/i386/psyche-i386-disc4.iso
http://mirrors.kernel.org/redhat/redhat/linux/8.0/en/iso/i386/psyche-i386-disc5.iso



ftp://ftp.neweasier.com/pub/linux/RedHat8.0/psyche-i386-disc1.iso
ftp://ftp.neweasier.com/pub/linux/RedHat8.0/psyche-i386-disc2.iso
ftp://ftp.neweasier.com/pub/linux/RedHat8.0/psyche-i386-disc3.iso



http://www.ne5532.com/ISO/linux80/psyche-i386-disc1.iso
http://www.ne5532.com/ISO/linux80/psyche-i386-disc2.iso
http://www.ne5532.com/ISO/linux80/psyche-i386-disc3.iso
http://www.ne5532.com/ISO/linux80/psyche-i386-disc4.iso
http://www.ne5532.com/ISO/linux80/psyche-i386-disc5.iso

Redhat Linux advance Server 2.1下载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AS2.1/rorhadv1.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AS2.1/rorhadv2.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AS2.1/rorhadv3.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AS2.1/rorhadv4.iso
ftp://ftp2.neweasier.com/pub/RedhatAS2.1/rorhadv5.iso



ftp://166.111.121.3/Linux/RedHat/AdvSvr2.1/rorhadv1.iso
ftp://166.111.121.3/Linux/RedHat/AdvSvr2.1/rorhadv2.iso
ftp://166.111.121.3/Linux/RedHat/AdvSvr2.1/rorhadv3.iso
ftp://166.111.121.3/Linux/RedHat/AdvSvr2.1/rorhadv4.iso
ftp://166.111.121.3/Linux/RedHat/AdvSvr2.1/rorhadv5.iso



http://www.ne5532.com/ISO/Redhat%20Advanced%20Server/rorhadv1.iso
http://www.ne5532.com/ISO/Redhat%20Advanced%20Server/rorhadv2.iso
http://www.ne5532.com/ISO/Redhat%20Advanced%20Server/rorhadv3.iso
http://www.ne5532.com/ISO/Redhat%20Advanced%20Server/rorhadv4.iso
http://www.ne5532.com/ISO/Redhat%20Advanced%20Server/rorhadv5.iso

2008/08/06

「台胞證」採取「換證不換號」

轉自:網路


中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今年將調整「台胞證」編碼方式,採取「換證不換號」,改善以往台胞證「換證換號」對台灣人在大陸生活造成不便。
一直以來,台灣人往來大陸使用的「台胞證」須五年一換,換證後號碼也隨之更換,對台灣人在大陸與當地銀行往來或者購屋、租屋等交易造成相當不便。今年兩會 期間,全國人大台灣團代表提出,希望大陸有關部門能對「台胞證」採取「換證不換號」,並建議給予長居大陸的台灣人類似身分證的證件,方便台胞在大陸求學、 經商和生活。上述建議,國台辦給予積極回應。
至於給予台胞類似身分證的證件部分,楊毅表示,目前台灣人使用的「台胞證」,既是台灣人來往大陸的通行證件,同時也是台灣人在大陸期間工作、生活、居留的身分證件。目前這種安排,符合當前兩岸人員往來的情況

多次簽證

大陸地區受理台胞證落地簽證城市

轉自:網路

城市

加簽

辦理新證(單次)

備註

香港   08:45 - 22:00﹝公眾假期照常﹞
澳門   10:00 - 18:00﹝全年無休﹞

上海

 

福州

 

廈門

 

海口

 

三亞

 

成都

 

大連

 

瀋陽

 

武漢

 

青島

 

廣州

辦公時間至17:00止

 

※ 香港機場

持有效之台胞證正本可於香港機場辦理加簽,費用港幣150元〈不收台幣〉,效期及可停留天數為3個月。

香港機場:香港大嶼山赤臘角機場客運大樓五樓抵港層﹝禁區﹞中央客運廊5Z531室﹝近27號閘口﹞。

營業時間: 8:45 - 22:00,公眾假期照常。

電話:2261 2062

傳真:2261 2069

香港中國旅行社

※ 澳門機場

持有效之台胞證正本可於澳門機場辦理加簽,費用港幣150元〈不收台幣〉,效期及可停留天數為3個月。

澳門機場:澳門機場入境大廳西側。

辦公時間:10:00 - 18:00〈全年無休〉

澳門中國旅行社

 

澳門航空與澳門中國旅行社合作,特別推出『台胞證隨機加簽』的服務。

您只要在台灣機場辦理登機手續前,把有效期限內的台胞證交給澳門航空櫃台,並填寫申請表及切結書,即可辦理台胞證加
簽。

註:因澳門中旅社辦公時間所限,只接受下午5:00以前的班機申請隨機加簽的服務。
在收到您的申請後,澳門航空會馬上把您的申請表傳真給澳門中旅社,在您前往澳門的飛行途中,中旅社就會審查及辦理您
的簽證,當飛機降落在澳門機場,第一時間把您的台胞證送去中旅社蓋加簽章,當您到達下一個航段的登機門時,澳門航空
就把已加簽好的台胞證交給您,費用新台幣800元。

 

※上海機場

上海埔東機場全日二十四小時受理台胞證之落地加簽及新辦台胞證業務,但是已申請過台胞證者只能以加簽完成之

台胞證或落地加簽方式進上海,簽證有效期三個月。

(一) 胞證加簽所需證件

(1)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2) 五年台胞證正本(效期需3個月以上)

(3) 身分證正本

(4) 填寫〈台灣居民口岸簽證申請表〉

(5) 兩吋彩色照片1張

(6) 落地加簽費用為人民幣100元

 

(二) 辦理新證

(1)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效期需3個月以上)

(2) 身分證正本

(3) 寫〈台灣居民口岸簽證申請表〉

(4) 兩吋彩色照片2張

(5) 新辦證件費用為人民幣150元

 

備註:1. 機場內設有快速照相,費用為人民幣20元 。

2. 需填寫上海居住位址及聯絡電話 。

3. 西北航空不適用落地簽 註方式入境上海 。
4. 小孩須附上效期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辦理地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大廳口岸簽證處

受理時間:全日24小時

口岸簽證處服務電話:021-68346939 / 6834-1000 / 6268-8916

 

※廈門機場
1. 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33mm×48mm,下同)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申請表》。

2. 持有效台胞證的,應提交其臺胞證;未持有效台胞證的,需交驗本人台灣身份證及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張。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第十條有關規定

許可受理時間及地點:

1. 受理地點和電話:出入境管理處機場簽證科:高崎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層隔離區,諮詢電話:6028265
2. 受理時間:週一至周日,與當天國際航班抵達時刻同步
3.
自2008年4月25日起,廈門機場不再接受持外籍護照(含日本 及汶萊)入境大陸地區旅客申請落地簽證

 

※大連機場

根據大連簽證處通知:自2007年8月20日起,凡在大連辦理落地簽證之外籍旅客﹝不包括港澳台﹞,需持有國內一、二類﹝省
部級以上﹞邀請函。

如持有企業或個人邀請函的外界旅客需要提前一天將邀請函及護照傳真至國航大連營業部,由營業部轉呈簽證處,經大連簽證
處審核後方可入境‧特此通知。

 

※廣州機場

廣州機場內的台胞證加簽櫃檯,辦公時間只到17:00止,旅客如持有未加簽好的台胞證搭乘KA481或KA437轉機至廣 州,辦理
劃 位手續時將不提供後段登機證,旅客需至香港機場辦理加簽手續。

 

 

【註1】上海、海口等地落地簽證,小孩須附上效期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註2】福州、廈門地區公安機關要求台灣居民應提前辦好入境簽證及簽註。但對因臨時應邀進行文體教育衛生交流、
緊急商務
活動、貿易洽談或商品交易會、參加設備安裝、工程搶修以及因疾病需到大陸緊急治療、探望危重病人或奔喪等七類緊
急事務確需臨時到大陸的台灣居民,可繼續申請落地辦證及簽註。

台胞證簽注過期

轉自:blog

要多準備一張逾期說明書+2套申請簽注各項文件影本到辦證廳, 如果你的逾期原因屬於比較坎坷又受到驚嚇的類型,請參考台長這份,但是台長覺得用到的機會很小啦!如果各位不滿意他現場也有範例可抄

整個程序如下

1. 準備申請簽注的各項文件正本與影本共兩套, 一套辦理簽證用,一套辦逾期手續

2. 到辦證廳門口處繳費, 辦理一年簽注繳RMB100元規費, 另外再繳逾期費, 過期一天罰RMB100元,如果你認為可以ㄠ得過,也可以先去辦證窗口詢問承辦人

3. 提示所有文件給承辦台胞證簽注的承辦人辦理加簽,完成後,承辦人會請你去8號窗口辦逾期手續

4. 逾期手續

提示所有文件+逾期說明書給8號窗口承辦人, 他會要你在 制式的 詢問筆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簽名, 然後在櫃檯等承辦人key in 上網,再把一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交給你, 大概要花30分鐘吧!

5. 再回到承辦台胞證簽注窗口, 提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給承辦人,他才會把領証回執聯給你 ,算是辦完了!

一星期後再來領台胞證

=============================================================

簽 注 逾 期 說 明 書



本人 OOO 台胞證號碼123456789(B) ,簽注號碼:009876543
有效期:2007 6.01 - 2008 6.02

住所:東莞市xx區xxx花園x座xF

本人因一時疏忽, 未能提高警覺,致使 台胞證件遭歹徒搶(竊)走, 今輾轉托人尋回, 幸喜證件未遭毀損, 並在第一時間前來辦理加簽,無奈簽注已逾期多日, 望 貴單位海涵,能准予辦理!


此致


出入境管理局



2008年 月 日
=============================================================
網路補充:

去辦理簽證時,會被要求先繳清罰款,才發給新簽證,
這新簽證也只會給一天,限當日23:59前出境離開大陸,
出境後,你可以到澳門或香港中國旅行社,重辦新簽證再返回.

台胞證簽證過期,在你出境時他會依你的過期天數罰款,規定是罰每天100元人民幣,而且沒有上限,所以若是你真的過期,最好"立刻狂飆"趕緊去當地入出境 管理局辦理延簽,多說點好話認錯,通常罰的會輕一點,意思一下。有的官員很嚴,你就有得罰了。我見過一個過期60多天的,那時他去公安局時好言無數道歉連 連(差點都哭著跪下來了),結果只寫個悔過書就不用罰款了,我看得嚇出一身冷汗^_^。

也有人建議,若有加入台商協會,找頭銜大一點陪伴去,可少繳一點
單刀沒背景的一律每天100元,沒得商量,唱哭調一樣沒用

据了解,根据《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逾期居留的人员,处以警告,可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对未成年儿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但阻止出境。为此,边检部门提醒即将返台的台胞,一定要留意《台胞证》上的签注有效期。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台胞證加簽/延期


因探親、旅遊、治病、經商等事宜,確有需要延長停留期限的人員及其家屬(含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每次延期不超過3個月,可延期2次。

需要準備的資料:

1. 台胞證正本

2. 護照正本

3. 白底彩色照片兩張

4. 住宿證明

PS.簽注有效期限三個月,是以簽發日期起算三個月內得進入並離開中國大陸
所以得在有效期內離開中國大陸,不然逾期未辦理加簽/延期的話,可得罰上逾期一天RMB100喔!! @_@"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台胞證過期/遺失

1. 在台灣遺失:先去警察局報案,拿到報案證明後委託旅行社辦理。

2. 在香港或澳門遺失:先去警察局報案,拿到報案證明後,到香港中國旅行社電話:852-28533573或澳門中國旅行社

電話:853-705501申請補發。

如果連護照也一起不見的話,還要拿著報案證明去香港的中華旅行社電話:852-25229580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 心

電話:853-6663563協助處理。

3. 在大陸遺失:

先去警察局報案,拿到報案證明後,向當地的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補發臨時台胞證。記得向市級報紙登報作廢,申辦的時候
要用。

如果連護照都不見了,那就必須從深圳進入香港或由珠海進入澳門向中華旅行社電話:852-25229580或澳門 台北經濟文化中
心電話:853-6663563申請返台證明後搭機返台。

如有特殊情況可洽海基會協調境管局協助當事人由大陸直接搭機經香港返台,然後在機場的境管局服務站補辦入境手續。

在大陸台胞證過期或遺失手續如下:

1. 持臨住宿證明,2吋照片3張及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申請表。

2. 持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應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如果是申請補發,還需要交驗本人台灣身分證,並
提交影本。

3. 因遺失、被盜原因申請補發台胞證,,應提交刊登作廢聲明的報紙。

4.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證明。

5. 申請人須親自辦理,不滿18周歲或70周歲以上的申請人,可委託代辦(代辦人需提交身份證) 。

6. 辦結時間:申請資料齊全後,7個工作日內辦結。

================================================================
網路補充:

台胞證遺失
單遺失台胞證算是比較簡單的狀況

一、先至當地公安局申報台胞證遺失
二、攜帶報案證明和護照或身份證等
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照片去簽證處辦理
簽證處會先補發一次性的台胞證讓你持以離境
就用這本臨時證件出關就行了
剩下的原台胞證遺失重發等工作
可以等回台之後再找旅行社搞定
作業時間大約二到四天左右
一般省、市公安局都有簽證處可以辦理
如果在內地的小地方遺失
可能就得到大城市去辦

護照遺失
這就比較麻煩
大陸境內當然不可能補發台灣的證件
所以只能聯絡最近的香港或是澳門的台灣機構
像香港是中華旅行社
澳門也有一間台灣的經濟文化辦事處
實質上是台灣的官方機構
有權責處理這類事件

一、先取得報案證明
二、然後連同護照或身分證、健保卡等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影本
傳真到中華旅行社等台灣官方機構
他們會先跟台灣方面證明你的身份後
發公文或是以親自帶領的方式
要求香港或澳門海關允許通關
讓你得以入境香港或澳門並進入機場登機返台。
這也需要一至數天的工作時間
而且假日一樣是休息的。

香港中華旅行社
Chung Hwa Travel Service Hong Kong
地址:40 Floor, Tower One, Lippo Centre No. 89 Queensway, Hong Kong
電話:(002-852 2525-8315
傳真:(002-852 2810-0591

 


 

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Center, Macau
地址:Edf. Comercial Central 15 Andar Avenida Infante D. Henrique No.60-64, Macau
電話:(002-853 306282
傳真:(002-853 306153

護照跟台胞證都遺失
這是最慘的啦
護照的解決方式還是跟上面一樣

至於台胞證因為你已經無法提供護照
所以還是得用護照影本或身份證等其他方式證明身份
然後按前述兩項流程流程補辦
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老前輩建議
出國時要準備護照等證件影本
一份隨身攜帶一份放在家裡
萬一不幸遺失旅行證件
這些資料可以幫你用最快的速度證明身分並辦理補發
不至延誤你的預定行程

如果你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首先您應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
同時辦理臨時台胞證,經由香港羅湖管制站(如有疑問請電8200-2665),
親赴香港事務局服務組((香港中華旅行社,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電話2525-8315)(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國。
另香港中華旅行社除設答詢專線(2525-83152525-8316)外,並設有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9314-0130)或上班時間(2160-2038)提供國人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而需緊急回台的協助。

此外,若遺失護照的國民需經澳門返台,可先將大陸公安之報案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台胞證影本先電傳到在澳門的澳門事務處服務組(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電傳號碼:306153,710437,751031),他們會先通知澳門政府當事人的入境資料,當事人可擇期進入澳門後,再向台北經濟文化中心(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F-K座)申辦入國證明書返台。

(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的查詢服務電話:306289,306282,急難事件的緊急連絡電話:687-2557,666-35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 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附:刑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佈
1992年5月1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臺灣海峽兩岸人員往來,促進各方交流,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以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第三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憑國家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條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與大陸之間,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身份、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
(二)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係的證明;
(三)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
(四)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
(五)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六)處理親友的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八)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的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緊急的申請,應當隨時辦理。

第十條 經批准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由公安機關簽發或者簽證旅行證件。

第十一條 經批准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除定居的以外,應當按期返回。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後,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旅行證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
(三)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 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第三章 臺灣居民來大陸

第十三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一) 從臺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二)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三) 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第十四條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 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經由其他地區、國家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
(四) 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的,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五) 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團體、個人的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第十五條 對批准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

第十六條 臺灣居民因在大陸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或者因其他事務來大陸後,需要多次來往大陸的,可以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多次有效的簽證。

第十七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後需要前往外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八條 臺灣居民短期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 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二十四小時(農村七十二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 續。

第十九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

第二十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批准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後,除定居的以外,應當在所持證件簽注的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確有需要延長停留期限的,須提交相應證明,向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來大陸的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
(二) 被認為來大陸後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
(三) 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四) 精神疾病或者嚴重傳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檢查

第二十三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須向開放的或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查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一) 未持有旅行證件的;
(二)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的;
(三) 拒絕交驗旅行證件的;
(四)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的旅行證件系指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六條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系指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七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由持證人保存,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八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條 大陸居民遺失旅行證件,應當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報失;經調查屬實的,簽注可補發給相應的旅行證件。

第三十條 臺灣居民在大陸遺失旅行證件,應當向當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報失;經調查屬實的,可以允許重新申請領取相應的旅行證件,或者發給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證件。

第三十一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和臺灣居民來大陸旅行證件的持有人,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其證件應當予以吊銷或者宣佈作廢。

第三十二條 審批簽發旅行證件的機關,對已發出的旅行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佈作廢。公安部在必要時,可以變更簽注、吊銷旅行證件或者宣佈作廢。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三條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偽造、塗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幹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獨或者並處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六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 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在五百元以上、一干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證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十一條的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來大陸的臺灣居民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除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可以縮短其停留期限,限期離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本辦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罰款及沒收財物上繳國庫。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